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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工作中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慈人字[2000]第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配合做好全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加快中高层次人才引进步伐,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现就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符合慈政[2000]1号文件规定并经市人事局认定的重点引进人才,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能转移保险金的引进人才,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直接办理缴纳手续。

2、对年龄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及以下且不能转移养老保险金的引进人才,也可直接办理,参保前的工龄经社保部门核实后,可确认为视作缴费年限。

3、对年龄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及以上且不能转移养老保险金的引进人才,应从1996年1月起,按上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平均工资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补交养老保险金,补交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补交后,按规定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6年1月前的工龄经社保部门核实后,可确认为视作缴费年限。

二、对到乡镇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并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年龄在男35周岁、女30周岁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可直接续交,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男45周岁、女40周岁。

2、对年龄在男35周岁、女30周岁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应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金(补交标准见附表),补交款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对去乡镇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并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对本市生源的毕业生,由市财政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毕业生养老保险金的自负部分。

四、事业单位改制后新进的同类人员,参照本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慈 溪 市 人 事 局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养老保险金补交标准

人员年龄(周岁)
补交标准(元)
人员年龄(周岁)
补交标准(元)
36 8400 37 9500
38 10600 39 11800
40 13200 41 14400
42 16000 43 17600
44 19400 45 21300
46 23300 47 25500
48 27900 49 30500
50 33200 51 36200
52 39400 53 42900
54 46700 55 50800
56 55100 57 59900
58 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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