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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引进人才《工作居住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人才管理,提高人才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慈政〔2000〕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年龄放宽到55周岁),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来本市工作的外地人才,可申领《工作居住证》。

  第三条 《工作居住证》由聘用单位申领,申领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⒈《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⒉《聘用协议书》;
  ⒊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

  第四条 《工作居住证》由市人事局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承办,市人才服务中心从受理之日起7天内核发。

  第五条 使用期限内解除聘用关系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工作居住证》,并上交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六条 凡持有《工作居住证》的,可享受本市同类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职称评聘等相关待遇。

  第七条 申领《工作居住证》,应按规定缴纳代理费每人每年50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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