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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慈溪市梅林苑小区(第二批)人才公寓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08-29 15:27:52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2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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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慈溪市梅林苑小区

(第二批)人才公寓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着力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根据《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15〕6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2017年度市级人才公寓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本期人才公寓房源位于白沙路街道梅林苑小区,主体房每套建筑面积约88-110平方米,房源数量待定

  梅林苑小区人才公寓价格参照梅林苑小区经济适用房价格,销售均价为4230元/平方米,一层起步价为3910元/平方米,楼层每上升一层加40元/平方米,16层后,以16层价格为基础,每上升一层减40元/平方米;东山墙上浮4%,西山墙上浮2%;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平均价6100元/平方米销售;储藏室按1600元/平方米销售,车位按60000元/只销售,储藏室和车位均与主体房组合销售。

  二、申购条件

  (一)中高层次人才购买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的可放宽到55周岁;

3.在我市企业(含民办非企业,但不包括垂直管理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其中具有原“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满2年;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5.申请人(夫妻双方)未在本市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且在慈溪市内无商品房或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一户家庭不足48平方米,且2006年1月1日以来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慈无房产交易记录;

  6.申请人(夫妻双方)及父母,只有一处及以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且无商品房;或者无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且只有一处及以下商品房;且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2009年1月1日以来在慈无房产交易记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购人才公寓:

  1.入选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的领军人才;

  2.入选慈溪市“115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培养人员,入选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工程的培养人员;

  3.领军人才配套引进的高层次团队成员;

  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者本市级(市委、市政府)以上奖励的人员;

  5.具有原“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

  6.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7.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

  8.在慈溪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八年;

  9.上年度市“十强”、“二十强”企业,如有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优先申购人才公寓一套,优先申购人由所在企业安排确认。

  三、申报办法

  (一)网上报名

  申报人员可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10月10日登录慈溪人才网(www.cxhr.com)人才公寓申报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慈溪市人才公寓申报表》后,确认提交。

  (二)资格初审及初审结果查询

  2017年10月23日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可随时登陆申报系统关注审查进度,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初审合格者获得申请序号。

  (三)现场确认

  资格初审通过的人员,于2017年11月21日-23日到市人力社保局(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进行现场确认(具体安排届时请关注相关通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慈溪市人才公寓申报表》一式一份,从申报系统中正反面打印后,须经所在单位、镇(街道、产业平台)或市级相关部门分别审核签署意见后签名、盖章,并在相应栏目内贴上1寸免冠近照。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夫妻双方)及申请人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技师)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人员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证书的,必须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学历认证(网址:http://www.chsi.com.cn/),申报时要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报告有效期要到2018年4月30日)。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在慈溪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其中具有原“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满2年)。

  6.由慈溪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

  7.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慈溪籍人员的,提供由户籍所在村和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共同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及申请人父母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住房状况证明(格式参照附件1)。

  8.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慈溪籍人员的,提供由所在镇(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出具的未享受过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制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格式参照附件2)。

  9.优先购房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

  10.有本人亲笔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慈溪市人才公寓居住协议》(附件3,请正反面打印)。

  逾期不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视作放弃购房资格。

  (四)资格审核

  2017年11月24日-2018年1月31日,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拟购房对象。拟购房对象名单于2018年2月1日起在慈溪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购房对象。

  (五)择房顺序抽签

  购房对象于2018年3月14日在市人力社保局二楼报告厅进行择房号码抽签,确定择房顺序,同时返还签订完成的《慈溪市人才公寓居住协议》。

  (六)择房付款

  2018年4月,购房对象凭身份证和抽签号码到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择房和付款等手续;购房付款手续须在择房后2个月内完成,否则视作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四、有关事项

  (一)当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数超过实际房源数时,通过抽签形式确定购房对象,其中符合优先申请条件的可优先购买(若符合优先申请条件的人数超过实际房源数时,也通过抽签形式确定购房对象)。

  (二)购房实行控制标准面积办法,其中原“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含技师)的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关于产权问题。

  1、人才公寓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人才本人使用,5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2、人才公寓10年内为有限产权,房产限制上市交易期从购房结算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市相关部门将在不动产登记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字样,在权证附记栏中注明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日。购房者购房后,除特殊情况(如招录进机关事业单位、垂直管理企业单位,提前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等)外,须在慈溪企业再连续工作满5年后方可转让房屋产权;须购房后在慈溪企业再连续工作满10年后方可获得房屋完全产权。购房者5年内调离慈溪企业工作的,须购房满5年后才能转让。

  3、购房者购房满5年后转让房屋产权的,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转让时应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标准为房屋控制标准面积以内部分成交总金额(其成交总金额低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人才公寓评估价时,以评估价为准)与原购买人才公寓控制标准面积以内部分价格差价,按购房者购房后实际在慈溪企业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控制标准面积成交金额-原购房控制标准面积金额)÷120×(120-购房者购房后在慈企业工作月份数)。

  (四)若经审核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为最终申购人,并获得优先申购资格,双方不重复享受。申购后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的,5年内双方均不得再申购人才公寓。

  (五)关于违规责任。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等骗取人才公寓的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有权根据《慈溪市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今后个人其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作虚假证明的企业,取消政府对该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今后该企业人员5年内不得申购人才公寓,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有关时间的计算。在我市企业工作时间、申请人年龄均计算到2017年8月31日家庭住房状况审查以办理人才公寓交付时的实际住房状况为准。

  请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通知辖区或所属企业和职工做好申报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3938248

附件:

   1.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住房状况证明(参照格式)

2.未享受过慈溪市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参

 照格式)

3.慈溪市人才公寓居住协议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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