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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2017-12-08 10:35:31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2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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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我市继续教育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属于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对象。

  二、学习科目

  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学习科目分为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以下简称公需科目)。

  三、管理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和学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监督本地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实施;按人事隶属关系组织开展本地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负责推进本地区相关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按人事隶属关系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

  四、学习内容和方式

  (一)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依据相应的《登记细则》规定执行。学习方式包括:

  1.参加专业科目知识考试(核);

  2.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3.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

  5.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6.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7.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8.《登记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或途径。

  (二)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道德、社会、科技等。

  公需科目学习方式主要采取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进行,其中行业公需科目由《登记细则》制定部门负责提供在线学习,一般公需科目由“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网,网址)负责提供在线学习。

  (三)我市经认定的宁波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和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按规定计算相应学时;用人单位举办的培训项目,按人事隶属关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按规定计算相应学时。

  五、学时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实行分类计算。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各学习途径的学时折算标准,依据相应的《登记细则》规定执行;公需科目每门课程经考试(核)合格才能计算相应学时。其中面授学习每天学时折算一般不超过6学时,在线学习按课件时长每45分钟折算1学时。

  六、学时登记

  (一)全市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以“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为统一平台,登记信息主要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职称资格取得时间、现任职称起聘时间。

  2.个人学时信息:总学时、专业科目学习(含面授学时和在线学时)、行业公需科目学时、一般公需科目学时。

  (二)登记系统实行三级用户管理制度,用户经注册可导入数据或进行登记。

  1.人力社保部门、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属于一级用户,使用登记系统直接登记。

  2.人力社保部门作为管理全市继续教育的一级用户,可根据需要将行业主管部门设为二级用户,行业主管部门可按人事隶属关系将管辖单位设为三级用户。二级、三级用户由一级用户统一注册后,可在登记系统直接登记。

  3.严格实行用户分级管理制度,上一级用户分别对下一级用户登记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必须如实登记:

  1.通过继续教育网开展远程学习的,由登记系统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进行实时登记。

  2.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组织方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按月进行登记。

  3.通过其他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学习的,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权限设定及时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单独建立专业科目登记管理系统的,学时信息报上级部门汇总后导入登记系统。

  七、学时应用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达到职称申报规定年限,且申报当年及最近一年连续两年(当年申报时间在上半年的,连续两年时间可调整为最近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未达到要求的,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时间作相应延长。上级文件对职称任职资格申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时,应从登记系统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需经过高研班培训才具备申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应同时提供经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高研班学时登记材料。

  (三)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八、相关要求

  (一)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与我市发展需要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主动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通过打造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为我市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应认真实施教学计划,及时建立教学档案,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核)结果如实登记继续教育学时。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时间保障,并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科目学习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建立健全资料台账。

  (四)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日常监督。人力社保部门将强化工作督查机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定期抽查,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职称任职申报资格;对不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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