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8 09:23:55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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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通告
根据《慈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慈人社发〔2016〕53号精神,为做好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申报时间:自符合申报条件之月起,12个月内随时申报。
申报地点:营业执照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
二、申报项目
(一)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对象
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慈溪市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新创办企业,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
3、申报材料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或创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1、申报对象
2013年1月1日起在慈溪市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2、补贴标准
企业每带动1人就业满1年补贴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未明事项均按照文件《慈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慈人社发〔2016〕53号)执行。
补充说明:新创办创业实体是指2013年1月1日起在本市申请登记设立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曾于2013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并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有注销、吊销或法人变更等记录的,该类重新注册登记的创业实体不属于新创办创业实体。
附件1: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2: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慈溪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2019年1月7日
新闻附件
附件名称 | 附件上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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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 2019-01-15 09:53:10 |
附件2: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 2019-01-08 09:2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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