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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实施细则(2011—2015年)

2011-06-10 14:24: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3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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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实施细则

2011—201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进新兴产业领军人才,支持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活动,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和区域发展,根据《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围绕优先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文化创意、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通过高额度支持和滚动引才的方式,到2015年,引进A类新兴产业领军人才20名左右,B类新兴产业领军人才100名以上。

在现有企业中,遴选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人才,列入本计划进行扶持和培育。

第三条 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的人才开发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业创新的平台。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新兴产业领军人才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项目、带技术来慈创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机构合作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海内外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新兴产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内有良好信誉,其项目产权清晰,且具有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和显著的产业引领作用。

(一)A类领军人才及其项目条件:

1、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层职位经历(一般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2、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启动发展;

3、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二)B类领军人才及其项目条件:

1、硕士以上学位,一般应有海外留学经历,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担任过中高层技术或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符合我市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3、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或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有意来慈创业创新的领军人才,通过单位推荐、社会团体或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报。市委人才办常年受理申报,并适时组织评审。

第六条 提出申报的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慈溪市引进新兴产业领军人才申请表;

(二)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

(三)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四)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根据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

第八条 对通过初审的候选人,按照A类、B类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审。

专家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提名A类、B类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人选存在亲属、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市委人才办将评审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公示人选。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并与领军人才签订协议书。

 

第四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列入本计划的A类新兴产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创业创新资助200 万元,B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列入本计划的A类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自有资本投入,自企业创办之日起五年内,因无法规避风险引发亏损,市人才专项资金按其项目投资亏损额的 50%、最高300万元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对列入本计划的新兴产业领军人才以自主知识产权入股投资本市企业,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依 法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对列入本计划的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创办的在慈企业,在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自企业创办之日起五年内,可由有关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最高 500万元的银行融资担保,担保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全额负担,并提供银行基准贷款利率50%、累计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对列入本计划的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创办的在慈企业,创业初期(三年,下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个人所得 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十七条 对列入本计划的新兴产业领军人才,根据实际需求,由市人才科技创业创新综合试验园区(留学生创业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各大产业平台,或通过政 府出资租赁场所的方式,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创业初期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涉及到用地方面的扶持措施,参照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对列入本计划的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在创业初期予以津贴补助,A类每月补助5000元,B类每月补助4000元。 对配套引进的高层次团队成员、紧缺型团队成员,其津贴补助按企业人才储备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列入本计划的A类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所创办的企业年销售达到5000万元以上,可享有房屋完全产权。在新 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专门领域从事持续创新创造活动的A类领军人才,在慈工作满十年后,可享有房屋完全产权。B类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可在每期人才公寓统一推 出前,预先申购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 配套引进的高层次团队成员、紧缺型团队成员,列入《慈溪市人才公寓实施方案》规定的优先申购对象。 第二十条 对列入本计划的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及配套引进的高层次团队成员、紧缺型团队成员,同时享受市委、市政府制订的有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 置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人才项目的资助及优惠,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主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按照《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大力培育和引进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引导社 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领军人才项目投资。 引导基金投资的创投企业对列入本计划的A类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创办的在慈企业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投资项目,通过上市或股权转让等方 式退出后,因无法规避风险引发亏损,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市人才专项资金按其项目投资亏损额的30%、最高600万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的合作,借助专业机构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成熟的市场运作经验,开展领军人才对接和引进活动。 中介机构推荐引进国家、省级和宁波市千人计划人才,按照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宁波市级2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中介机构推荐引进人才,经评审, 列入本计划的,按A3万元、B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完善引才信息网络,适时建立驻海外人才联络站等引才平台,以慈溪籍海外留学生为主,聘请一批海外人才联络员,充分挖掘海内外领军人才信息。 海外人才联络站(联络员)推荐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列入本计划的,按A3万元、B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加强慈溪城市品牌宣传,每年定期组织海外人才招聘活动、创业项目推介活动等重大引才活动,扩大领军人才引进的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加快建设总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慈溪人才科技创业创新综合试验园区(留学生创业园)。在各大产业平台推行人才特区建设,以灵活的机制吸 引人才项目,以优质的服务助推创业孵化,缩短领军人才项目产业化过程,尽快形成产业规模。 第二十七条 积极做好人事代理等相关人才服务工作,对领军人才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对配套引进的高层次团队成员、紧缺型团队成员,在出国(境)手续办理等方 面,实行专项服务。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大产业平台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相应引才活动的组织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专项 资助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军人才引进及产业化过程中相关产业政策的协调服务工作;市经济发展局、市金融办负责对引导基金和相关创投企业 的协调与对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补助资金和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列入财政风险补偿计划的领军人才投资项目的资金审计; 各大产业平台负责领军人才的接纳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下设领军人才引进办公室。主要职责:完善引才信息网络,研究策划重大招才引智活动,推动人才事业平台的整合与建设, 做好上林英才计划申报评审、年度考核、政策兑现等环节基础性工作。 第三十条 成立慈溪市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和金融投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确定引进新兴产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并对引进人才及 其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上林英才计划政策体系,研究细化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办法和领军人才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措施。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新兴产业领军人才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确保领军人才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合理、有效、规范使用。对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实行领导联系、跟踪 服务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市委人才办对人才专项资金和项目扶持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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