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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市政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2-11-01 14:57:39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4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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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慈人〔2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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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市政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慈政发〔20095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助问题

(一)对高校毕业生的补助

1.对象:2009年至2011年期间应届或往届未就业(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的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条件: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与本市企业(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及以上),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就业登记、报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3.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4.补助期限:两年。起始时间为办理就业报到和缴纳社会保险两者中后者的时间。

5.申领办法:在合同期内,从补助期限起始时间算起,每满一年,高校毕业生可凭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合同文本、《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等,于每年8月至10月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首次申领或第二次申领不足一年的均不能申领)。

(二)对企业的补助

1.对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

2.条件:聘用符合补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为其办理人事代理,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3.补助标准: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最低标准之和的50%

4.补助期限:两年。起始时间与对高校毕业生补助的起始时间相同。

5.申领办法:在合同期内,按补助期限起始时间计算起,每满一年,企业可凭经办人员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聘用人员名录、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录用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等,于每年8月至10月,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对象: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合同用工以外灵活方式就业的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条件:之前未签订过就业协议和办理过就业报到手续。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并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其所缴社会保险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起始时间为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两者后者的时间,最早为20096月。

(五)补贴申领: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市生源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于每年8月至10月,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次性申领。

三、关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见习问题

(一)对高校毕业生的补助

1.对象:未就业的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条件: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并愿意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推荐去见习基地见习。

3.见习时间:36个月。

4.补助标准:见习期内,每人每月500元。起止时间以企业出具的见习鉴定为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三个月后的不足半月部分按半月,超过半月不足1月部分按1月计算)。

5.申领办法:见习结束后,高校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见习协议、见习鉴定、《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等,于每年8月至10月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二)见习基地工作经费

1.对象: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命名授牌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2.条件:接纳市人才服务中心推荐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组织实施见习活动。

3.经费标准:当年接收20名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见习基地,给予3万元见习工作经费,接收30名以上的给予5万元见习工作经费。

4.申领办法:企业凭经办人员本人身份证、见习协议、《企业接收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经费补贴申领表》等,于每年8月至10月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四、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问题

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其办理程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贴息额度、贴息资金开支渠道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慈溪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慈银发〔20092号)规定执行。

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可凭《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和相关材料,按《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慈政发〔200951号)文件规定额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溪 市  事 局

 溪 市  政 局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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