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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6-24 14:41:32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9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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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相关补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慈政办发〔2015〕115号)、《慈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慈人社发〔2015〕16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相关补助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2016年上半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1、申报对象。到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2014-2015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1)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同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满一年;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4)企业申报就业补助时,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3、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专科学历每人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6000元。对符合新一轮储备计划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4、申报材料

(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其复印件(各单位可在“慈溪就业网”的“网上办事”模块中办理“就业登记”后至慈溪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现场下载纸质表格进行书面登记);

(5)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6)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2016年上半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1、申报对象。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

3、补贴标准。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同一法定代表注册多家实体或同一实体更换法定代表的,均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已享受过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慈溪市新一轮企业人才储备计划或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津贴补助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4、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结算账户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3)《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2);

(4)截止至2016年6月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证明。

(三)2016年上半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

1、申报对象。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1)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

(2)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和期限

(1)按年租金2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不超过3次,每次申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申报材料

(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3);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区域内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5)截止至2016年6月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证明。

(四)2016年上半年度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1、申报对象在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工商注册且企业职工总数(即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下同)达20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

2、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在2015年9月1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申报时新招用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且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3)要求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度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规行为。

3、贴息标准和期限。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慈溪市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5)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申报时间:2016年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地点: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三楼3号窗口(联系电话:63938223、63938225);2016年上半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2016年上半度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按纳税地的不同,属杭州湾的请至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申报程序:2016年上半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2016年上半年度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由企业派专人统一向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工作,经办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毕业生条件,审核无误且按照相关规定于经费到位后拨付。

三、其他说明

(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毕业年度”、“毕业2年内”、“毕业5年内”是指从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后1年起算,截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

(二)补贴期限系在同一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且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为同一家企业。申报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或个人,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和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其他未明事项均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慈政办发〔2015〕115号)、《慈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慈人社发〔2015〕161号)文件执行。

 

 

 

附件:

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申报表

2.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

3.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

4.慈溪市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申请表

 

 

 

 

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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