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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12-29 13:54:37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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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相关补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慈政办发〔2015〕115号)、《慈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慈人社发〔2016〕5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相关补助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2016年下半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

1、申报对象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1)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

(2)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和期限

(1)按年租金2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不超过3次,每次申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申报材料

(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区域内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5)截止申报月份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证明。

(二)2016年下半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1、申报对象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

3、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同一法定代表注册多家实体或同一实体更换法定代表的,均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已享受过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慈溪市新一轮企业人才储备计划或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津贴补助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4、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结算账户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3)《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2)。

(4)截止申报月份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证明。

(三)2016年度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对象

慈溪市内新招用2014-2016届首次就业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

2、申报条件

(1)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派遣员工必须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工作。

(2)劳动合同的主体、工资发放方、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单位,并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相一致。

     3、补贴标准和期限

     2016年度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为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自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起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通知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4、申报材料

(1)《慈溪市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

(2)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4)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新招用人员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四)2016年度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1、申报对象

在慈溪市内工商注册且企业职工总数(即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下同)达20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

2、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申报时新招用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且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3)要求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度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规行为。

3、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慈溪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4);

(2)《慈溪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人员花名册》(附件5);

(3)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6)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2016年下半年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对象

毕业两年内,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首次就业的宁波生源(慈溪市户籍)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是指之前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不包括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符合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1寸近照1张、《慈溪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6),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办理社会保险代缴。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必须在 3 个月内凭《慈溪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和身份证,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社保代缴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代理手续,代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当年度慈溪市社会保险缴费依据执行,期间的失业保险费不得补缴。

3、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

4、补贴享受期限及享受月份核定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月份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相一致的月份确定,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补缴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但欠缴、补缴和中断社会保险费的月份视同享受。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同一享受期限内,享受月份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的月份。

5、申报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慈溪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6)、《慈溪市高校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附件7);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2016年下半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1、申报对象

到慈溪市内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内的2014-2015届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1)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的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3)企业申报就业补助时,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3、补贴标准和期限

(1)2016年1月1日起,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给予每人20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2016年1月1日前已被录用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专科学历每人一次性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一次性6000元。

(3)对符合新一轮储备计划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4、申报材料

(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报表》(附件8);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7)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申报时间:2017年1月1日至1月15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地点: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三楼3号窗口(联系电话:63938223、63938225);2016年度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2016年度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2016年下半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按纳税地的不同,属杭州湾的请至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6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121室,联系电话:63070265、63991868)。

申报程序:2016年度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2016年度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2016年下半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由企业派专人统一向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工作,经办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毕业生条件,审核无误且按照相关规定于经费到位后拨付。

三、其他说明

(一)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有关政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毕业年度”、“毕业2年内”、“毕业5年内”是指从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后1年起算,截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

(三)补贴期限系在同一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且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为同一家企业。申报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或个人,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和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四)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只能享受一头。

其他未明事项均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慈政办发〔2015〕115号)、《慈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慈人社发〔2016〕5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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