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人才智力引进工作 若干规定的通知
慈政〔200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做好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年一月五日
关于做好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吸引国内外中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工作,或以不同方式提供智力服务,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属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或市镇重点骨干企业急需的国内外人才,来本市择业或以各种方式提供智力服务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中高层次人才和本市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在省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熟悉市场规律,具有较强企业管理、经营能力的优秀人才;具有创新精神、适应性强、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省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它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智力可采用调动、兼职、参与科研合作、技术入股、兴办企业、来慈讲学、项目咨询或选送优秀人才去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的方式。 第五条 要求调入本市且原单位同意调动的,人事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直接为其办理调动手续。经原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批准辞职来本市工作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原身份认定手续,工龄连续计算。符合引进条件的非在职人才,由接收单位报市人事局批准,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待遇。愿来本市工作暂未落实单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先在本市落户,再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 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本市工作的外地人才,可申请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住房、职称评聘等方面,享受与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同等待遇。 第六条 企业引进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允许在城区落户,家属、子女随调随迁,属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子女可在城区就近入学。引进的博士、硕士或省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其配偶需随调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可在本市对口安置,其子女可在城区择校就学。 第七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优先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凡购买商品房时缴纳的契税,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市财税部门同意,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返还。企业为引进人才购买的住房,凡产权归引进人才个人所有的,其费用允许列入企业成本。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行政关系、人事档案可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档案工资记载全民事业单位工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市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社会保险金的补交办法,对能转移社会保险金的引进人才取消补交限制,可直接续交;不能转移社会保险金的引进人才,要降低补交标准,补交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其企业补交费用与社会保险金同渠道列支。 获博士、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和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愿来本市工作的,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本人意愿代理人事关系、代办落户手续。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九条 凡省内外人才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及建立科研开发试验基地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以在土地使用、税收、科研经费、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尚不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可进入孵化基地,提供办公、实验、生产用房,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租金优惠。 第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分配政策。对经营管理者,可实行年薪制;对关键岗位的业务骨干、承担科研项目的带头人,企业可实行技术入股、协议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分配方式。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每两年开展“十佳引进人才”的评选活动。凡来本市工作满一年的引进人才都可以参加评选,评选出的“十佳引进人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对人才引进较多、作用发挥较好的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引进一名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凡在本市工作满一年的,分别奖励企业5000元和1000元。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人才智力的引进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制订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