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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慈溪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慈人〔2000〕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十四日
慈溪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行为,现根据市委〔2000〕2号文件精神及人才流动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业余兼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智力服务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兼职应经本单位同意,主要在生产、科研等企业单位进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兼职: ㈠正在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不得兼职; ㈡在关键岗位上掌握重要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人员不得兼职与其相关的工作; ㈢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内或与本单位有相互竞争的相关单位、相关行业兼职。 第五条:兼职人员不得侵犯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行为: ㈠以本单位的名义为兼职单位提供服务; ㈡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经营渠道、经济信息等为兼职单位提供服务。 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六条:兼职人员在本单位有重大紧急任务时,应首先服从本单位的安排。 第七条:兼职期间,所在单位工资、奖金等各种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八条:对在兼职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其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均由兼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因工伤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兼职的,所在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兼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除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处理。在工作时间或请病事假从事兼职的,经查实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对兼职单位违反规定,侵犯兼职人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兼职人员所在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因兼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主管部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市劳动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