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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紧缺专业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
慈人〔200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紧缺专业人才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事业单位进人必须从严控制,新进人员须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规定调配。对已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进事业单位仍按慈人〔1999〕8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紧缺专业人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聘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的紧缺专业人才是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实施考录后在专业岗位工作,不列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 聘用紧缺专业人才,须由市级主管部门申报计划,经市编委同意后,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公开考录。 第四条 新聘用人员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实际工作时间2年以上,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为期2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市人事局审核后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六条 聘用人员实行年薪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为3.6万元,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为6万元,其中试用期内按60%发给。以后每年可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当递增。特殊人才可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关系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各类社会保险可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聘用人员所需经费,按单位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