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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事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高层次引进人才资(补)助经费发放和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慈人〔2003〕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慈党〔2003〕21号)精神,现就高层次引进人才资(补)助经费发放、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补)助对象、标准 ㈠符合“325人才引进工程”的各类人才,携带国家发明专利或高科技成果(须经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来我市创业,并用于产业化的,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市财政给予5-1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国家级10万元,省部级8万元,地市级5万元。 ㈡符合慈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点引进人才,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来慈工作满2年,并办理人事代理或《工作居住证》的,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员,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万元;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员,一次性补助5万元。 ㈢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实际从事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内由市财政给予4万元经费资助,其中2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博士后研究期满后继续留在我市工作满二年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 二、资(补)助经费发放办法 凡符合资(补)助条件的,须填写《慈溪市高层次引进人才经费资(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0-11月份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发放。 三、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 ㈠申请资助经费获准后,申请者须与市人事局签订《慈溪市高层次引进人才经费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资金按协议书规定时间到位。 ㈡资助经费将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凡发现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违反协议书规定的,市级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 ㈢对获得资助经费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原则上须按不少于财政资助经费的额度提供配套经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慈政〔2000〕1号规定的第十二条中止执行。
附件:⒈慈溪市高层次引进人才经费资(补)助申请表(略) ⒉慈溪市高层次引进人才经费资助协议书(略)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