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9 16:23:36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6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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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企业人才储备计划”人员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储备各类人才,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建设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慈党发〔2017〕3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
2016年10月1日以后从慈溪市外引进,与本市非公有制企业(除金融业、含有国有或央企股份的企业及劳务派遣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二)原国家“211工程”院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其他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
二、申报方式
本市企业新引进以上人才工作满1年后,且申报补助时仍处于在职状态,可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补助。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申报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慈溪市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人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七)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参保单位中途变更),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企业注册地都在慈溪市且都属于非公有制企业);
(八)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九)个人账户基本资料(户名、开户行、账号)。
申报手续由企业派专人统一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企业及引进人才的条件进行初审后,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核定无误并公示后,将补助金额拨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三、补助标准
对列入储备计划的人才予以津贴补助,其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给予每月2000元的津贴补贴;原国家“211工程”院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给予每月1000元的津贴补贴;其他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给予每月300元的津贴补贴。
四、其它规定
(一)补助期限最长两年,分两次申报,每次补助一年。工作起始时间以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为准(应届毕业生须同时办理人事代理),不足一年不能申报。申报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只补一年。
(二)申报补助两次后,不得再申报。已申报过一次补助,此间变更工作单位后,不得再申报第二次补助。
(三)认定毕业学校是否属于原国家“211工程”院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按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并以毕业证书发放时间确定。
(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五)经审核通过的补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该企业及个人的本次申报资格,同时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诸如人才公寓等一切相关人才政策。
(六)本办法与我市现有高校毕业生或人才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七)原《慈溪市新一轮企业人才储备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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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 | 2018-01-29 16:2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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