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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2018-05-31 19:52:16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5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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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慈政办发〔2015〕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创新创业型人才服务政策,着力解决各类人才住房保障问题,吸引和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来慈创业、工作,根据《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慈党〔2013〕10号)、《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人才来慈创业或者工作后,给予购房补助、安家补助或者提供给人才居住使用、限定建设标准和价格的保障性住房,另外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提供免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住房保障主要有四种类型:领军人才免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和人才公寓。其他新近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等,可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以《关于印发慈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1〕97号)为准。

第四条 市级人才保障性住房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牵头管理,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统筹安排房源,做好对免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城区房屋的建设和销售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和安家补助的申报、资格审核、补助款发放,领军人才免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申报、审核、分配、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公寓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人才公寓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

第六条 人才公寓房源分布覆盖全市,重点分布中心城区及周巷、观海卫、龙山等中心镇。中心镇房源须用于周边镇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相关经济利益由各镇另行结算。

第七条 房源采用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筹集。市级人才公寓平均每年不少于200套,其中政府收购回购、配建的住房不少于10%。

第三章 领军人才免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军人才,指的是入选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含A、B、C三类),在慈溪创新创业,并实际每年在慈工作6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含外地申报,关系转入我市的“千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特支计划”或者宁波市“3315计划”的高层次人才视同“上林英才”计划领军人才。

第九条 领军人才可申请一套免租房,供领军人才本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居住,时间一般为3年,生物医药类可放宽到5年,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公共租赁住房价格减半收取房屋租金。免租房房源由政府指定,并由政府负责简易装修,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第十条 领军人才申请免租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项目已落户慈溪。其中,创业型领军人才已在慈注册企业并且正常运行,领军人才本人主要工作精力放在该企业;创新型领军人才每年在慈工作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二)领军人才配套引进的团队核心成员入住免租房,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配套引进的团队核心成员可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A类最多3套、B类最多2套、C类最多1套。

第十二条 团队核心成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项目已落户慈溪。其中,创业型领军人才已在慈溪注册企业并且正常运行;创新型领军人才已与慈溪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该企业正常工作。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三)申请人在慈溪城区无住房。

第十四条 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申请免租房、公共租赁住房设简易程序,可直接向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其他政策原则上与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一致,由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办)统一管理。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对象具体分三种类型:

第一类人才:对本市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整合带动具有较大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A类领军人才,或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省“千人计划”、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人才:引进时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正高职称的人才,或者入选慈溪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B类和C类领军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宁波市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带头人。

第三类人才: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副高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或者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第二层次培养人员、慈溪市“1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慈溪市创业创新团队带头人、慈溪市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对上述三类引进到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于本办法正式施行后在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可享受购房补助政策:

(一)年龄在55周岁以下,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

(二)引进到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其中领军人才每年在慈企业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

(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除外)。

(四)申请人在慈购买的首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其中领军人才购房建筑面积可放宽到200平方米以下。

(五)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市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且在慈溪市内均无商品房或者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一户家庭不足48平方米,且2009年1月1日以来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慈无房产交易记录。

第十七条 符合购房补助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第一、第二、第三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慈溪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并附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核实汇总后报所在镇(街道、产业平台)。

(二)初审。镇(街道、产业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三)复审。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人补助资格条件、各种证件的真伪等进行复审。

(四)公示。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人选,在慈溪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五)审批。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研究确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对象人选和类别。

(六)拨付。补助对象先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证明材料及购买住房的相关资料或者已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相应房屋登记,再凭注明“人才购房补助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一次性购房补助手续。人才购房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入市人才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办理一般每年6月份安排一次,当购房补助总额超过市财政年度预算时,补助经费按第一至第三类顺序确定,同类人员采用抽签办法确定,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在下一年度兑现。

第二十条 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高层次人才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房产限制上市交易期从购房补助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5年后转让时,须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助政策后需继续在慈溪非公有制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未继续在慈溪非公有制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款后,所购房屋可自由处置。因工伤、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作企业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5年期限内,因继承、离婚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实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后,房产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享受购房补助政策之日起计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过户原因和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补助款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购房补助款,所在企业及该企业的人才3年内停止享受各类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已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政策的不能再申报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但可以申购人才公寓;已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政策的不能再申报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已购买人才公寓或者打算购买人才公寓的不能再申报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领军人才除外)。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对象,是指引进到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满2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下(领军人才除外)、在我市落户(指户口已迁到本市或者在本市办理居住证)且引进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并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同时,近3年内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者6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专利权人,并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慈溪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位)或者科研成果获宁波市级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者(不含团体、协会授予的奖项)。

(三)所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者重点技改项目获宁波市级以上创业基金或专项资金扶持者。

(四)列入慈溪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或者宁波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前两名责任人。

(五)携带高科技项目(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来慈创业,年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实现赢利的。

(六)列入慈溪市级或者宁波市级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或者省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

(七)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并效益好于同行的企业任职两年以上的总经理,或者年销售3亿元以上、任职两年以上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八)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者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A类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分期享受安家补助。其中,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领军人才或者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A类领军人才,补助标准为50万元;入选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B类、C类领军人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或者正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补助标准为20万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副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补助标准为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每年年底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所在镇(街道、产业平台)初审、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评审小组评审、社会公示、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发放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实行分段发放,首次发放40%,第二次在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后发放30%,余款满5年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获得安家补助后须继续在本市非公有制企业服务5年以上;未满5年离开本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家补助未发放部分不再继续发放。

第三十条 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与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安家补助的,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安家补助款,所在企业及该企业的人才3年内停止享受各类人才优惠政策。

第六章 人才公寓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企业(含民办非企业,但不包括垂直管理企业单位,下同)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50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的可放宽到55周岁)的各类中高层次人才;各中心镇建造的人才公寓,申购人员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其中具有“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满2年。

(三)申请人(夫妻双方)未在我市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且在慈溪市内均无商品房或者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一户家庭不足48平方米,且2006年1月1日以来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慈无房产交易记录。

(四)申请人(夫妻双方)及父母,只有一处及以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且无商品房;或者无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且只有一处及以下商品房,且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2009年1月1日以来在慈无房产交易记录。

第三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申请后婚姻情况变化的,5年内双方都不得再申请。

第三十四条 人才公寓购房实行控制标准面积办法,其中“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含技师)的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购人才公寓:

(一)入选“上林英才”计划领军人才的。

(二)入选慈溪市“115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的。

(三)领军人才配套引进的高层次团队成员。

(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者本市级(市委、市政府)以上奖励的。

(五)具有“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

(六)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七)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

(八)在慈溪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八年的。

(九)上年度市“十强”、“二十强”企业,如有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优先申购1套人才公寓,由所在单位安排给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居住。

第三十六条 人才公寓购房价参照同类地段同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具体见每期公告)。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第三十七条 购买人才公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凡需购买人才公寓的引进人才,须填写《慈溪市人才公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常住户口簿或者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慈溪企业实际工作满3年(其中具有“211工程”重点高校第一批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满2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优先购房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含技师)的,必须提交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具有研究生学历(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未在慈溪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等能够证明在慈溪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属镇(街道、产业平台)或者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审核。申报材料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并经社会公示程序后,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发购买人才公寓通知单(当购房数量超过供应房源时,按优先申购原则确定购房对象,同类人员通过抽签或者随机摇号形式确定)。

(三)签订协议。拟购房对象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购房对象,须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人力社保局同购房者本人签订人才公寓居住协议。

(四)办理购房手续。购房对象凭有关材料与房屋销售单位办理房屋买卖等相关手续,应在人才公寓购房合同及发票中注明“人才公寓”字样;如房屋为预售的,首期预付款为总房价的40%(不计利息),余款待房屋交付时结清。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第三十八条 购买人才公寓时,须按规定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十九条 人才公寓10年内为有限产权,房产限制上市交易期从购房结算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字样,在权证附记栏中注明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日。购房者购房后,除特殊情况(如招录进机关事业单位、垂直管理企业单位,提前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等)外,须在慈溪企业再连续工作满5年后方可转让房屋产权;须购房后在慈溪企业再连续工作满10年后方可获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四十条 人才公寓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人才本人使用,5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第四十一条 购房者购房满5年后转让房屋产权的,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购房者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时应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标准为房屋控制标准面积以内部分成交总金额(其成交总金额低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人才公寓评估价时,以评估价为准)与原购买人才公寓控制标准面积以内部分价格差价,按购房者购房后实际在慈溪企业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控制标准面积成交金额-原购房控制标准面积金额)÷120×(120-购房者购房后在慈企业工作月份数)。

原星光家园人才公寓申购者,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等骗取人才公寓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作如下处理:对个人由市人力社保局按原价回收住房,相关税费由原购房人承担,今后不得申购保障性住房;企业作虚假证明的,取消政府对该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今后该企业人员5年内不得申购人才公寓,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购房者5年内调离慈溪企业工作的,须购房满5年后才能转让,房屋转让时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商量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2006年9月19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慈溪市人才公寓实施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06〕112号)、2008年11月18日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慈溪市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安家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慈人〔2008〕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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