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7 09:18:03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6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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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慈溪市“十三五”人才与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能交流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浙人社发〔2018〕32号﹚、《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建设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慈党发〔2017〕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建立,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重点骨干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进行建设。
第四条 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 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慈溪市+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
(二)有团队:工作室拥有一支由不少于3 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应是技能高超、业务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保障:工作室所在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工作室建设工作每年申报认定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文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文公布工作室建设工作有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联合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为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慈溪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
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所在建设单位概况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工作室领办人和团队情况简介,工作室场地设备和单位资金支持安排计划,以及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
证明材料。工作室领办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复印件。
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其中企业与院校联合办的,还需提供校企合作协议书和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评审推荐。市人力社保局根据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审阅材料、现场考察、集中评议程序,提出工作室候选名单,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党委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天数为7天。
(四)认定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工作室名单;市人力社保局对入选单位授予牌匾。
(五)资金支持。对经评审认定入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设项目资金补助。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技能传承:以技能大师为带头人,开展技能传帮带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把工作室建设成为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
(二)技能攻关: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积极承担政府部门、企(行)业及职业院校组织的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把工作室建设成为高技能研发的前沿阵地。
(三)技能推广: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深化校企合作,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把工作室建设成为推广新技艺、开发新产品的创新舞台。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应用
第九条 工作室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被考核评估工作室应据实填写考核自评材料,由建设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审核评价后提交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工作组进行综合评审。成立不足一年或当年度注销的工作室,可不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采用100分制,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60分以上且排名前30%的评定为优秀,60分以上且排名前50%(扣除已评定为优秀的工作室)的评定为良好,其他评定为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工作室领办人不能继续承担领办工作;
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经费;
(三)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市人力社保局及时进行通报,并作为工作室的奖惩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工作室的领办人及成员,优先推荐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者,可优先推荐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慈溪市“上林名匠”评选。对连续三年绩效考核优秀的,再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工作室所在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工作室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统筹和指导,并牵头对工作室进行认定、管理和考核,做好工作室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计划审批、预算执行监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作室培训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与技能交流推广有关的费用支出。违反规定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建立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工资收入分配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注销申请,提交《注销技能大师工作室申请表》(附件2),由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注销工作室,收回牌匾:
1. 申请承办的单位注销或申请承办的单位因自身原因,不需再设立工作室的;
2. 工作室领办人不再从事技能技术岗位工作、或退休、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依照权限撤销工作室并摘牌:
1. 申请承办的单位被撤销的;
2. 工作室领办人或工作室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3. 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间暂定三年。
附件:1.慈溪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注销技能大师工作室申请表
新闻附件
附件名称 | 附件上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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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 2018-06-07 09:20:17 |
注销技能大师工作室申请表 | 2018-06-07 09: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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