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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8-10 14:26:19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7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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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政办发〔2018〕85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BCXD01-2018-001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0日

     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推动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新型城市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慈溪市(含杭州湾新区)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户口迁移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性落户和市内户口迁移五个类别。
  (一)居住就业落户是指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在本市就业并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落户。
  (二)亲属投靠落户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特定人群按规定办理落户,包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老年父母投靠和特殊投靠。
  (三)人才引进落户是指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落户,包括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落户、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在慈工作人员落户和特殊贡献人员落户,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家属(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
  (四)政策性落户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办理落户,包括工作调动落户、招生、退役士兵(士官)、军转干部安置、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和军人家属随军落户。
  (五)市内户口迁移是指慈溪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二章 居住就业落户

  第五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依法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还需提供就业登记和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且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不受社会保险交纳条件限制。
  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本市登记《浙江省居住证》的,无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或投靠市内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第三章 亲属投靠落户
    
  第六条 夫妻一方为市内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将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结婚证;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迁入农村地区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拟迁入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拟迁入村同意证明。
  第七条 父母一方为市内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成年子女户口在本市城镇范围,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在城镇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迁入地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第九条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死亡证明;
  (五)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证明。

        第四章 人才引进落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二)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或投靠本市城镇范围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四)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后办理人才落户:
  (一)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二)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的高级人才;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以上人员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工作单位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持有《慈溪市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可在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地址立家庭户。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二条 被慈溪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宁波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四)百名优秀新慈溪人称号的;
  (五)其他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人才落户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符合第十条的人才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毕业证书(在海外获得的学历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
  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和单位接收证明,单位无集体户的可按规定落户单位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未落实就(创)业单位的,还需提供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户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
  (二)符合第十一条的人才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3.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5.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或第(二)项的人才,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或第(四)项的人才,需提供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证明。
  (三)符合第十二条的人才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荣誉证书;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的人才,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符合第十一条第(二)、(三)或第(四)项的人才,允许其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慈办事机构的,需出具在慈注册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自主创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第五章 政策性落户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审批表、转任审批表、调动函或行政介绍信等;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由所在院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统一申请将新生户口迁入该校学生集体户:
  (一)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慈溪市教育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二)户口迁移证。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退役军人户籍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
  (三)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退出现役义务兵无需提供)。
  异地安置落户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和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和居住条件核查单。
  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二)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证明和军转安置介绍信;
  (三)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
  (四)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三)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部队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军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再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回国定居华侨、回内地定居港澳台人员和收养人员、归正人员等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市内迁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登记在慈溪市范围内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原同户非亲属人员如能提供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市内无房证明的,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
  第二十三条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申请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集体户。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落户人员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拒不办理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以下证明材料将原落户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内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一)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书;
  (二)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的城镇范围内户口人员,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凭下列证明材料可在原籍农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原籍农村地区不动产权证书;
  (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四)城镇范围内无房证明;
  (五)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六条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不能迁回农村。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社区集体户,用于下列人员挂靠户口:
  (一)通过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落户的;
  (二)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须将户口从原住址迁出的;
  (三)因征地、拆迁改造等原因原住址已不存在的;
  (四)本社区刑满释放且原户口已注销的;
  (五)因辞职或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需从单位集体户迁出的;
  (六)其他需要落户社区集体户的。
  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社区集体户的管理工作。村委会可参照设立集体户。
  第二十八条 挂靠在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人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落实就(创)业单位的,按照第四章第十条(一)、(二)款,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下列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审核后当场办结:
  (一)慈溪市范围内户口迁入;
  (二)退役义务兵、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
  (三)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应届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或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就(创)业地落户。
  除本条第(二)、(三)项外,其他市外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 年内不得申请落户;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指:慈溪市所辖区域内市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第三十四条 (一)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在城镇范围内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在城镇范围内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2 人以上且无直系血缘、婚姻关系的,允许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以上且实际居住的1 户家庭办理落户,并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户证明。
  (四)本细则所称“父母所有的合法稳定住所”仅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一款,仅可迁入1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家庭。
  (五)公共租赁住房仅限承租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慈办事机构的,可在企业注册地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年限”是指连续年限。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原户口迁移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或浙江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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