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NO13:停工留薪期未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正常的企业不希望发生工伤,会尽力预防工伤发生,但是意外的工伤事故总难以避免。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一般可认定为上述“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但如果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未签劳动合同,却又实际提供了劳动,结果会不会发生转变呢?接下来随小R一起来看一则宁波中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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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马某入职宁波某用人单位,担任基建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
2014年3月19日,马某在工程地因工程纠纷遭监理单位员工殴打受伤。由于特殊情况,马某在受伤后仍坚守岗位提供正常劳动。2015年3月11日,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25日,用人单位才与马某签署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同年10月20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针对马某的伤情作出《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2016年2月,马某与用人单位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遂向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申请为要求该用人单位向马某支付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该请求,得到了仲裁委、法院的支持。上述案例中,按照鉴定截止论的观点,马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10月20日,包含了其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期间。用人单位认为,该期间马某处于停工留薪期致使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在2015年9月25日双方已补签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覆盖了前述未书面约定的期间,故而无须支付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宁波中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月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首先,上述规定明确了并非因补签劳动合同,可以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其次,即使马某因工伤需要治疗,如遇劳动合同到期需续签,仍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则,该用人单位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马某过错所致。所以,该用人单位应向马某支付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因工伤、生育、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属于《浙江高院劳动争议解答(2012)》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客观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能照常出勤提供劳动的,则用人单位就不存在因劳动者处于停工留薪期而不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能。因此,用人单位在出现无法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固定无法续签的证据。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全额支持?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劳动者在工伤前未签劳动合同,受伤后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那么停工留薪期间是否支持双倍工资?
答:不应当支持。停工留薪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项,《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属于特殊情形,不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且劳动者在该期间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故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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