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20:用人单位同员工签订员工自愿不参加社保的协议有效吗?
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引争议
1999年7月陶某进入温州某皮革公司从事成检工作,开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陶某参加工伤保险,但没有为其参加其他社会保险。2013年3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工资每月1800元。同时陶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2013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陶某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于2014年2月3日申请仲裁后诉至温州市龙湾区法院,请求:1.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的工资;2.补缴2008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庭审中用人单位答辩称:1. 2013年12月30日,因陶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陶某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载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12月30日起解除,同时双方结清了原告工作期间的所有报酬,陶某提出的所谓解除劳动合同额外一个月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该项诉请不应支持;2. 陶某提出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陶某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除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为陶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陶某不愿参加社会保险造成的。
(图片来自网络)
放弃社保承诺,协议无效
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12月30日,陶某以回家为由向用人单位提交一份员工离职申请表。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书中已经载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已结清所有关于工资、借款、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等所有债权债务,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故原告第一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陶某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而陶某不参加社保的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承诺书无效。除工伤保险外,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其他社会保险,现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但两年之前的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14年2月3日提起劳动仲裁,故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因不愿承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于是同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而不同地区对该效力认定各有不同。浙江省高院认为,该书面承诺无效,但若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即使这样,“墨社”劳动法团队还是要提醒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不仅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也是一个社会互助体系。劳动关系双方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是双方对国家、对社会的义务。双方通过直接协议或者承诺、认可的方式,不缴纳社会保险,实质上逃避了双方对国家、对社会的义务,损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依法履行将面临以下风险:
(1)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用人单位警告处分,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并且当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员工将社保挂靠在其他企业,发生工伤后仍然由实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此种情况下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个别省份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诚信企业评比时,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其参与诚信企业评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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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冯璐炜 石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