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24: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最低工资未达标,员工要求补足
陈某于2003年2月进入某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投递员,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外报费、星级奖励和加班工资组成。2014年9月3日,陈某以未足额支付报酬为由,向用人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并确认于2014年9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后陈某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最低工资不足部分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450元。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认为:已按约足额发放了陈某的薪资,不存在克扣,即便存在不足,也是因为陈某没有足额发放外报所致;同时,由于不存在一直未足额发放其劳动报酬的情形,陈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缺乏事实依据,故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图片来自网络)
工资未足额,补足并补偿
海曙法院认为:根据陈某提供的工资单,2013年2月、3月及2014年8月,陈某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工资分别为1450元、1440元和1422元。《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陈某2013年2月、3月及2014年8月的工资剔除加班工资后,尚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月,2014年8月起调整为1650元/月),故用人单位应支付上述三月最低工资不足部分。鉴于用人单位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行为,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一、用人单位应向陈某支付2013年2月、2013年3月及2014年8月最低工资不足部分278元[(1470元-1450元)+(1470元-1440元)+(1650元-1422元)];二、用人单位应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450元。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相关法条: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4元。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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