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协商一致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孙某于2014年7月进入一用人单位工作,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2016年4月10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孙某于2014年7月起入职、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未向职工及时发放劳动报酬、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4月10日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该用人单位未支付给孙某。
2016年4月13日,孙某向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孙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0日解除,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孙某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75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0000元。
经过审理,奉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孙某的上述诉讼请求。
(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认为
孙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有双方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双方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本院认定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0日经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认可未向职工及时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故本院对孙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用人单位应向孙某支付欠付的工资。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本案孙某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支付孙某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1、《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协商解除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提出解除的一方,否则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若无法举证是劳动者提出,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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