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职称评审
  • 政策文件及通知公告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工作的通知
  •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0-08-03 17:05:23
  • 阅读:
  • 各区县(市)工程中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园区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人〔2020〕11号)、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布宁波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及职称自主评审(评聘)单位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暨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食品质量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2);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可分别申报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要求详见《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市监人〔2019〕27号)。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需按照《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经中评委核定)达到90分以上。

    高技能人才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条件和要求详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

    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参照《关于2020年度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特协〔2020〕5号)文件。

    申报对象的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申报时间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止至2020年8月24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止至2020年8月28日;

    2020年评审工作预计安排在9月下旬进行,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各单位在截止时间之前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程序

    全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以下类同)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均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或中评委推荐等程序后上报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在线扫码签名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个人账号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8、9。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个人信息要求。申报人员应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完善个人信息,并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确保信息无误。凡涉及需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如社保缴纳证明等信息)可在系统中自动提取,今后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供。如在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本人在系统上提供外省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二)送审材料要求。各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主管部门、下一级职称评委会应坚持评审标准和条件,切实履行把关职责,认真审核评审资料,把好推荐质量关。

    (三)纸质材料要求。为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数字化转型,深化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改革,今年起,职称评审工作在职称评审新系统基础上实现基本无纸化。所需报送的纸质材料仅包括:《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托书》(由各地主管部门统一出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新系统带水印下载,一式三份,A3骑缝装订)、《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推荐直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打分表》(申报高级工程师人员提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说明表》,相关文件及表格详见附件。

    五、关于职称工作的变化

    (一)事业单位评聘结合。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7〕129号)精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若有超岗位比例、变相获取岗位等情况申报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评审结果。申报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二)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和公需课程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学时要求按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市监人〔2019〕54号)执行,申报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申报人员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标准》,将近三年线下学时和其他网络平台学时汇总填报《继续教育学时导入模板表格》(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交各市主管部门或省局直属单位审核认定后,统一导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申报人员自行下载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新系统将直接从中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数据,不能获取的需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各单位应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学历认证。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一般情况系统可以自动提取获得,部队的学历、学位,国外的学历、学位,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等不能自动提取获得的,需自己上传并提供佐证材料。国外的学历、学位等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在职在岗证明。各辖区内申报人员需在系统上提供近三年社保缴纳情况。

    申报工程师的人员,必须是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此类对象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才,此类对象须提供劳动合同、派驻或任命证明、外地社保证明等材料;在我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此类对象须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合法就业证明等材料。

    (三)公示。申报对象材料在申报前要求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申报纪律。正高级、高级工程师申报材料所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需与评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严禁虚高自评分申报。工程师申报材料所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需与评审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3年以来取得,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五)答辩环节。所有符合定性评审条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均需参加面试,具体答辩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直接晋升、转评、兼评高级工程师及所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进行面试答辩,具体面试答辩时间和方式以省局通知为准。

    (六)资料获取方式。有关附件及填写样式,请在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专题专栏”中“职称评审”专栏“政策文件及通知公告”中下载(网址:http://scjgj.ningbo.gov.cn/col/col1229135533/index.html)。

    联系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处周渝芳;联系电话:0574-89189852;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69号。

    附件: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3.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程序

       4.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材料要求

       5.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文件及表

       6.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文件及表格

       7.特种设备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文件及表格

       8. 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9. 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

    附件下载:甬市监组人240(20)附件1-9.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