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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相互斗殴,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于2005年进入宁波某用人单位工作,后任营业部主管。2016年12月14日晚,李某与同事张某因工作上的事宜在电话中发生激烈口角。当晚,李某纠集其弟,携带扳手前往张某住处。双方碰面后互殴,张某被打伤。2017年1月15日,单位通知工会后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李某违反《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26)项规定:同事之间打架斗殴的(受到严重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除外),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只适用于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场合,不能适用于员工下班后且在工作场合外的行为,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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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的制定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其次,《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规定,同事之间打架斗殴的(受到严重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除外)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2016年12月14日晚携带扳手前往受害人住处参与打架斗殴,导致受害人被打伤等事实清楚,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亦通知了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以李某违反《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提出,《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不能适用于工作以外。法院认为,李某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事关系,双方引起争执的起因与工作有关,且李某是携带扳手与其弟一起前往受害人住处参与打架斗殴,该事件后经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霞浦派出所处理。为此,虽然发生事件的地点非工作场所、时间非工作时间,但后果严重,给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影响。单位对此进行制度上的管理也是必要的。据此,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宁波中院最终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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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范围,是否延伸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之外?这是用人单位的管理边界问题。
按传统的观点,企业对员工工作时间之内的行为可以管,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无权管。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可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新观点认为,在网络和自媒体时代,虽是员工私人行为,但如果其私人行为给所在企业的形象带来不利影响的,应当赋予用人单位管理与惩戒的权利。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员工下班后在微博上吐槽本单位产品劳动纠纷案件,判决理由: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高某的行为对乙公司的损失,但基于微博开放性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力和传播力,高某的言论已经对乙公司的声誉以及品牌建设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和威胁。
本案中,用人单位也是出于维护企业自身形象及管理正常经营秩序的需要而作出辞退员工决定,最终被法院支持。综上,作为劳动者不能想当然的以为工作之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就管不到。如果,劳动者实施了企业规章制度所禁止的行为,对企业的管理秩序、企业形象、管理理念和价值观等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或威胁,企业的规章制度仍有适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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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倪蓉 唐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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