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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2021-01-05 09:13:52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4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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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优化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各类人才来慈就业创业,加快推动慈溪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532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居住落户
  市外人员实际居住在本市城镇地区的,可凭本人或配偶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以及迁移人员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户口。
  其中,申请租赁住房落户的,凭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本市城镇户籍人口(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二、投资创业落户
  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或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有权、并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本市城镇户籍人口(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三、人才落户
  (一)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人才发〔2018〕5号)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宁波市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双方父母可随迁到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设立的家庭户。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后15年内,可将本人的户口迁至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可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双方父母的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三)被慈溪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百名优秀新慈溪人和其他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等材料,在3年内向评选推荐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四、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
  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在我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五、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在城镇范围内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在城镇范围内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通知所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不动产权证或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本通知所称城镇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户口迁移登记事项,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补充意见》(慈政办发〔2019〕95号)同时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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