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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1-01-27 15:36:52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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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0〕82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银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在劳动年龄段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员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在宁波市初次创办创业实体5年内,在该创业实体内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高校在校生除外)且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二、贷款形式、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形式和额度

1.免除反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下列对象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1)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在宁波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定点高校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在慈溪市及以上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在1年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在宁波市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创业者创办创业实体的,招用劳动者不少于3人(含),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提供反担保贷款。

(1)提供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招用劳动者不少于3人、5人(含),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贷款额度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允许已抵(质)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质)押物。

(二)贷款利率

自2020年8月17日起,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水平最高不超过LPR上浮100个基点,具体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三)贷款期限

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续贷2次,但须在前次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续贷申请手续,续贷手续同首次贷款手续:

1.前次贷款期满后按时还本付息的;

2.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

3.无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行为发生;

4.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规定的。

其中,定点培训机构推荐的免除反担保贷款次数为1次。

三、贷款担保

市财政设立200万元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存放于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作为辖区内担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最高1:5比例放大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当贷款额度达到担保基金的5倍标准时,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但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5%。

四、贷款经办程序

(一)各类申请对象与相关经办银行达成贷款初步意向后,向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上住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港澳台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外籍人员提供);

3.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需提供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

4.创业大赛获奖人员需提供主办方文件、获奖证书、获奖链接等获奖证明材料;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6.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合伙企业有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一贷款周期内只能由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申报创业担保贷款。

(二)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审核和复核工作,现场将出具认定意见的《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反馈给申请人,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申请人凭《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向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是否放贷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经办银行在每月21日前将上期放贷情况报送至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五、贷款贴息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包括续贷),借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生)的给予全额贴息;其余人员LPR下浮150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前发放的或签订贷款合同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借款人贷款期满逾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贷款期间发生欠息现象,逾期付息月份不予贴息。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未按规定依法在创业实体名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相关月份不予贴息。非因借款人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限内付息或还本付息扣款失败的,经经办银行认定可不作逾期处理。借款人有违反贷款资金使用用途等行为,被要求限期归还但未偿还的,按逾期未偿还贷款有关规定追索并取消其贴息资格。

创业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按规定还本付息的,由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相关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还本付息有效凭据报送至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同时于每月21日(节假日顺延)将当期创业担保贷款还款付息情况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贴息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六、贷款管理

(一)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农村商业银行暂停办理新的担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直至将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5%以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履行范围只限于本金,不包含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

(二)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应有效评估推荐人员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所推荐人员的贷款发生坏账的,暂停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资格,并视坏账产生原因、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推荐资格。

(三)对出现逾期的贷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七、贷款风险控制、代偿及核销

(一)经办银行应切实履行贷款管理相关职责,对违反资金使用用途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确认并要求其1个月内归还贷款。

(二)经办银行对逾期超过1个月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积极催收,并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相关受理推荐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出现贷款逾期时,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7:3比率承担风险损失。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且追偿无果,经办银行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代偿申请,经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同意,由担保基金向经办银行支付相应承担的代偿金额。

(四)发生风险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八、部门职责

(一)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二)人力社保部门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门人员,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加强对财政贴息和各项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及时向人力社保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监督检查。

十、说明

(一)创业实体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使用虚拟地址登记注册以及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创业实体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和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高校在校生是指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是指毕业年度后次年起5个自然年登记注册5年内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次年起5个自然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等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告知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弄虚作假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一经核实,追回相关补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高校在校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运营车辆贷款参照甬银发〔2020〕107号文件执行。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7日起实施。《慈溪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慈银发〔2011〕36号)、《人行慈溪市支行 慈溪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慈银发〔2013〕39号)、《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慈银发〔2019〕14号)文件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意见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宁波杭州湾新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除免除反担保贷款外,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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