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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引争议
2016年6月12日,何某入职宁波某公司任软件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技术类试用)》,协议约定“何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对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何某离职时应向公司指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接,不得隐瞒关键技术和资料,故意妨碍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何某违反保密协议需赔偿公司违约金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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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在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的软件开发工作,掌握着用于存储软件代码的服务器账号密码。2019年7月15日何某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从公司离职,原先双方商定何某离职后以兼职的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但后因工作移交问题发生矛盾。之后公司多次要求何某对其保管的关键技术和资料进行工作交接,何某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沟通后,何某才于10月25日前后完成相关工作的交接。
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2019年10月31日何某就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向宁波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答辩期间公司提出仲裁反申请,请求裁令何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150000元。经过审理,仲裁委裁决何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公司不服裁定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何某负有及时、完整、不设障碍地移交技术成果和资料义务,但何某离职后确实存在怠于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行为,并妨碍了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但公司也存在拖欠何某工资的行为,结合双方当事人违约程度、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以及本案实际情况,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仲裁委酌情考虑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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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违反约定的服务期、违反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若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保密义务、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另行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因此在本案中,公司要求何某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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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小墨倾向于中院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小墨认为法律之所以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事项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此两项事项在事先有所投入,即支出了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相关的违约金并不是为了惩罚劳动者或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是为了补偿用人单位的上述两项费用支出损失。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并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未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事项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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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保密协议中并不只能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与商业秘密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若此时劳动者离职后违反了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此时保密协议中对应的违约金条款将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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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金的条款虽然无效,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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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约定保密事项,用人单位需在保密协议或规章中明确劳动者需保密的内容及范围,虽然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用人单位相应的损失。对于知息用人单位核心商业、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来规避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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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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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海燕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金融、保险与财税
作者:王林祥
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劳动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