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1 13:59:19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4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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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扫地僧进入少林寺,从事清扫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4月24日,少林寺向扫地僧发送合同到期告知函,告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要求扫地僧于4月30日前办结交接手续。
4月28日,扫地僧书面通知少林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月30日,少林寺在收到通知后,告知扫地僧不同意续签。
2020年5月6日,扫地僧申请仲裁,要求少林寺支付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仲裁请求。扫地僧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少林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得径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征询劳动者的意见,以确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少林寺已与扫地僧连续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在第二次期限到期前,少林寺向扫地僧发送合同到期告知函,并在扫地僧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告知扫地僧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续订,其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故扫地僧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少林寺不服 ,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具有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从立法目的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会使劳动者的就业更稳定,可以在用人单位作长期的个人规划,发展自己,增长才干。
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助于用人单位拥有一支稳定的技术熟练的职工队伍,对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也有积极作用。这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如果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续订需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则劳动者毫无稳定感可言,有违立法的初衷。
劳动合同法,特别是本案所涉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强制性干预,这有别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对合同订立自愿协商原则的限制。
从具体条文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的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该条规定已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拥有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的是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
其次,在第三项内容中关于“续订劳动合同”并未确定有权提出续订的主体,结合本款前段表述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主体仍应是劳动者。
案例评析
通过法院对上述案例的裁判来看,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拥有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定权,用人单位不能径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审慎考虑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针对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劳动者的具体能力等确定较为合理的劳动期限,并且在合同到期时,采取协商一致终止的方式,并保留好相关的协商记录,包括书面协议、邮件往来、微信沟通记录或者面谈记录。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则需要考虑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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