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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购管理办法

2021-09-26 15:49:51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4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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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8日 

 慈溪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申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引领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安居专用房引留人才作用,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关于推进人才引领战略 打造长三角高素质人才集聚高地的意见》(慈党发〔2020〕45号)、《慈溪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慈住建〔2021〕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慈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简称“人才公寓”,下同)筹集渠道主要是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含土地出让竞价溢价配建)和集中建设两种方式。人才公寓重点解决慈溪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含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等行业的垂直管理单位,下同)以及重大招商引智项目的引进人才安居问题。市级出租型人才安居专用房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筹集计划编制、建设、接收、分配以及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公寓申购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根据人才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定期面向企业人才推出人才公寓进行销售。企业人才申购人才公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购时近三年在慈溪市企业就业创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入选市“上林英才”计划及上级重大人才专项且项目在慈溪运行良好的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未在慈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在慈溪市企业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三)申购人才公寓时年龄一般50周岁及以下(宁波市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除外)。

   (四)申请人家庭在慈溪(含宁波杭州湾新区)未享受过人才安居专用房(人才公寓)政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含政府住房补助)、拆迁安置政策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申购时申请人家庭在慈溪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含期房),所申购人才公寓为申请人家庭在慈唯一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在人才公寓申购通知发布之日前五年内未在慈溪市范围内转让过自有商品住房。

   (六)申购时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在慈溪市范围内拥有商品住房(含期房)均不超过1套。在人才公寓申购通知发布之日前五年内在慈溪市范围内转让过的自有商品住房,视同申购时拥有的商品住房,住房套数累计计算。

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的人才,以下四个层次依次享受优先申购权:

(一)根据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拔尖及以上层次人才;入选宁波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专项且项目在慈溪运行良好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

(二)入选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且项目运行良好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入选慈溪市上林人才培养工程(含原115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的人才。

(三)根据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高级人才;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总部设在我市的上市企业、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以及上级重大人才专项人才(团队)领衔的规上(限上)企业以及新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持高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超过30名且属于市政府发文确认的“百强”企业或经市政府认定的拟上市企业,可安排1名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的员工享受优先申购资格。

(四)具备副高职称(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申购时近10年毕业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含原211工程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毕业生;世界100强大学(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最新排名为准)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慈溪市企业按工资资金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连续三年达到10万元的人才。

 

第三章  人才公寓销售价格

    第五条  人才购买人才公寓享受优惠价格,优惠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控制标准面积内部分销售价格一般不低于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院士等重大人才给予“一事一议”政策。

    每期人才公寓申购前,参照当时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售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实行“一房一价”。

 

第四章  人才公寓申购程序

第六条 在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牵头指导下,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具体负责拟定每期人才公寓房源、套数、销售对象、销售定价等具体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才公寓申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根据每期人才公寓申购通知向所在企业提交申报资料,由企业签署初审意见后,统一提交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名单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购房对象。   

(三)确定购房对象。拟购房对象数量不超过供应房源时,拟购房对象全部确定为购房对象,并按照优先申购原则通过抽签形式确定选房次序。当拟购房对象数量超过供应房源时,按优先申购原则确定购房对象,同类人员通过抽签形式确定,并通过抽签形式确定选房次序。确定为购房对象的人才,市人力社保局向其发放《人才公寓购房通知单》。

  (四)办理选房、购房手续。购房对象凭《人才公寓购房通知单》等有关材料与宁波慈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市建设集团,下同)办理选房、购房等相关手续,人才公寓购房合同及发票中应注明“人才公寓”字样,房屋交易相关税费由购房对象、市建设集团按规定承担。市建设集团协助人才办理按揭贷款等手续。

第八条  获得购房资格的人才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购房的,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购申请;累计两次放弃选房、购房的,今后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申请。

 

第五章  人才公寓使用和上市交易规定

第九条  人才公寓仅限于购房者本人家庭居住使用。人才公寓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条 人才公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10年(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内限制转让,在不动产登记权证中注明“人才公寓10年内限制上市”。

人才公寓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满10年但需办理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在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后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并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标准为房屋控制标准面积以内部分成交总金额(其成交总金额低于人才公寓评估价时,以评估价为准)与原购买人才公寓控制标准面积以内部分价格差价,按不满10年的部分按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控制面积部分成交金额-原房屋控制面积部分购房金额)÷120×(120-人才公寓取得不动产权证次月起累计月份数),不满15日按半个月计算,满15日但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已售出的人和家园、星光家园、梅林苑小区人才公寓上市交易仍按原规定执行,新城河7#地块配建的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参照《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15〕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人才公寓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人才引育、科技创新工作成效显著的上市企业(总部设在我市)或列入当年度市“十强”“二十强”的企业以及重大招商引智项目,可定向奖励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拟定人才公寓奖励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人才公寓奖励的企业(单位)名单、房源、奖励套数等内容。市建设集团(或人才公寓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奖励方案,将人才公寓以无偿或低价的方式销售给列入人才公寓奖励名单的企业(单位)或其引进使用的人才,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企业(单位)、人才、市建设集团按规定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人才申购人才公寓时须对自己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禁止其再申报慈溪市所有人才政策,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二)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市建设集团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人才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人才公寓的,购房人应对照市场评估价以补差的方式补齐房款或由市建设集团按原价收回住房,相关税费由原购房人承担。

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申购人才公寓的人才的申报材料负责,对伙同个人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人才公寓的用人单位,取消享受人才安居专用房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已享受人才公寓的人才,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等政策。

租住慈溪市公租房的人才在租赁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人才公寓,待人才公寓交付后按规定腾退公租房。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慈溪市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地应在慈溪市范围内(不含杭州湾新区)。   

本办法所称的学历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全日制”为非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全脱产就读。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各产业园区可参照人才公寓政策,自行制定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政策或方案,满足区域内各类人才安居需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将按上级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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