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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经济补偿金还得付

2022-08-19 11:15:51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2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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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经济补偿金还得付

一、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引争议

黄某于2000年5月进入宁波市某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晓塘乡分厂从事车床工作,双方均认可黄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114.5元。2012年7月2日,晓塘乡分厂开会告知职工工厂搬迁至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司总部,所有职工以后去丹城厂区上班。用人单位就变更工作场所事宜与黄某协商,但未与黄某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8月21日,用人单位向黄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2012年8月27日起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黄某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己本身没有过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认为,晓塘乡分厂整体搬迁,厂区内的所有设备均搬离,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2012年7月2日,在分厂召开的工厂搬迁会议上,除黄某一人外其他员工均签署了并领取了变更工作场所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象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晓塘分厂整体搬迁至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司总部,工作场所发生变更,即用人单位与黄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用人单位与黄某也无法就工作场所变更达成协议,故用人单位因此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27488.5元。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提示

1.客观情况一般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2.用人单位在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后,依法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法律予以尊重这种协商的结果;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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