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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能否代替加班工资?

2022-08-19 11:22:52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2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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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能否代替加班工资?

一、未支付加班工资引争议

尹某于2012年7月24日进入宁波北仑某用人单位工作。2015年10月13日,尹某申请休假去旅游,时间为15天,未得到厂长批准情况下尹某仍然于当天上午休假去旅游,于2015年10月26日回到工厂上班,工作至当月29日下午从该用人单位离职。

2015年12月31日,尹某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该用人单位支付2015年10月份工资8333.33元;2.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年休假工资17241.3元;3.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周六加班工资10344元。2016年3月15日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用人单位支付尹某10月份工资1783元,2015年度休假工资1103.5元,2015年度周六加班工资1379.3元。该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无需再支付尹某2015年10月工资1783元;2.无需支付尹某2015年年休假工资1103.5元;3.无需支付尹某2015年周六加班工资1379.3元。

用人单位答辩称:1.关于2015年10月份工资,该款项已于2016年2月24日支付给尹某,仲裁仍裁决用人单位支付10月份工资不妥;2.关于年休假工资,尹某自2015年10月13日10:21至10月25日未经准假旷工,2015年10月29日后离开用人单位,2015年工作不满1年,不存在年休假工资。本单位每年春节统一放假,且放假天数多于法定休息时间,不扣工资,尹某2015年春节多休息的天数包含当年年休假;3.关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实行每月二个周六上午上班是对网上订单组业务员(包括尹某)的特殊情况下事假时间的调剂处理,一般每月2天左右的事假不扣减工资,尹某事假频繁,根据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考勤记录,尹某有2个月每月实际工作时间多于法定工作时间0.5-0.7天不等,3个月相平,17个月每月实际工作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1-4天不等,故被告在周六上午上班不属于加班。

二、休息日已安排补休,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北仑区人民法院认为:1.用人单位主张尹某2015年10月份工资为1783元,且已经在仲裁裁决前支付给尹某,尹某未就仲裁裁决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的2015年10月份工资金额1783元无异议,故2015年10月份工资无需另行支付;2.尹某2015年2月春节期间比法定休息天数多休息7天,而2015年2月尹某工资金额远高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故本院认定尹某2015年春节比法定休息时间多休息7天但未扣工资,尹某实际多休息7天并享受了带薪待遇,应认定为其已经享受了2015年度的年休假,用人单位诉请不需支付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本院予以支持。3.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核算,尹某2015年实际工作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故尹某周六加班均已补休,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15年度周六加班费。

北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用人单位无需向尹某支付2015年10月份工资1783元、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1103.5元、2015年度周六加班工资1379.3元。

双方均未再上诉。

三、提示

1.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用人单位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身体健康,也使劳动者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岗位,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统一按照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标准支付。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仍应按照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支付。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劳动者主张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的,将不会被支持。

4.根据参照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加班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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