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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05-30 10:47:32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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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人社领域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在劳动年龄段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二、贷款形式、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形式和额度。

1.一类贷款(免除反担保贷款)。

1)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对在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并在宁波登记落地,招用劳动者不少于3人(含),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二类贷款(提供反担保贷款)。

申请人提供抵(质)押物或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允许已抵(质)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质)押物。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 + 50个基点(BP),具体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三)贷款期限。

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续贷2次:

1.前次贷款存续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

3.无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行为发生;

4.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规定的。

三、贷款贴息

对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150BP以上贷款利率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人贷款期满逾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贷款期中欠息的,逾期还款部分不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的,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之内汇总借款人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有效凭据报送至申请贷款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贴息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四、担保基金

设立区县(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一家或多家专户存储的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各地应根据实际,当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达到担保基金的5倍标准时,相应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额度。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存放银行每年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应不低于该行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存放额度。

五、贷款担保

为保障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由区县(市)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综合评定后引入受托担保机构,为一类贷款提供担保。受托担保机构应对一类贷款借款人免除反担保要求且不收取担保手续费。

六、经办程序

(一)借款人可向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1);

2. 首次办理时需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

3.创业大赛主办方文件、获奖证书、获奖链接等获奖证明材料(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

4.首次办理时需提供以下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

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提供),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等(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供),残疾人证等(残疾人提供)。

5.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合伙企业有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一贷款周期内只能由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申报创业担保贷款。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审核和复核工作,现场出具认定意见,反馈认定结果,并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形式将一类贷款申请材料递交受托担保机构,二类贷款申请材料递交经办银行。

(三)受托担保机构收到一类贷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签订担保合同,并将申请材料递交经办银行。

(四)经办银行收到贷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是否放贷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反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

七、贷款管理

(一)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二)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及受托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三)对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当地财政按借款人纳税地口径,可以按每年回收贷款额的最高不超过1%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工作补助。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四)对为一类贷款提供担保的受托担保机构,当地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类贷款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补助,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受托担保机构的工作补助。该补助不可与其他财政资金承担的保费补贴叠加享受。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受托担保机构,依法依规限制、取消其财政补助资格。

(五)对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含)以上,且期末贷款回收率达100%的街道(乡镇),可认定为创业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对信用社区内连续2年出现恶意拖欠创业担保贷款的,取消其“创业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认定。

八、贷款风险控制、代偿及核销

(一)经办银行对逾期超过1个月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积极催收,并会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受托担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类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且追偿无果后,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比例分担贷款损失风险,分担比例由区县(市)人社部门、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协议确定。经办银行可向区县(市)人社部门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附2),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履行代偿责任,将代偿金额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受托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的代偿支付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三)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核销,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人民银行市分行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助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强化资金风险防控;负责管理运行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和贴息审核;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催收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创业指导等服务。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加强对财政贴息和各项补贴执行情况的绩效管理。

(四)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要与受托担保机构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展;要根据本细则落实具体举措,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要及时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监督检查;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催收力度,对经反复催收仍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切实履行法律追诉方责任。

(五)受托担保机构要对提供担保的一类贷款严格做好贷前调查、贷后跟踪、催收和追偿工作。与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其经营、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时履行义务。按合同约定承担呆坏账损失,并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追索贷款工作。

十、相关说明

(一)创业实体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不包括申请贷款时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人员,贷款期间发生社会保险费由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相关月份不予贴息。使用虚拟地址登记注册以及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创业实体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含)、男性5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持证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三)原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未期满的,可按本规定形式、额度、利率、期限及贴息标准继续享受至期满。

(四)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等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对违反贷款资金使用用途的借款人,取消其贴息资格。对弄虚作假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借款人,追回相关贴息,并对其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实施失信惩戒“黑名单”。

(五)本实施办法所列贴息、财政奖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等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所需资金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科目列支。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银发〔2020〕107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新闻附件

附件名称 附件上传时间
附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2024-05-30 10:47:55
附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 2024-05-30 10:4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