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6 15:21:51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67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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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和慈溪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创业有关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
(二)申报条件
上述对象从
(三)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方式及时间
申报方式为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结算账户存折卡(农村合作银行)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4、《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或创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持相关材料,在申报时间内向营业执照上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申报。
2、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对创业者申报材料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初审后,在附件1上签署意见,汇总申报材料,填写《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2)。
3、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于申报时间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复印件及附件1、2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二、其他
(一)新创办创业实体是指2013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含变更)、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网店。
(二)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在同一个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三)申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四)已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多头享受,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除外。
(五)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个人和企业,凡涉及到人员年龄均按照身份证所示出生年月计算。
新闻附件
附件名称 | 附件上传时间 |
---|---|
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doc | 2013-07-26 15:22:17 |
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 2013-07-26 15: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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