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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3-07-26 15:15:55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5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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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财政局文件 慈人社发〔2013〕82号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财政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65号)精神,确保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申报便捷、程序规范、审核到位,现就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项目内容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二、申报受理时间  (一)按半年度申报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二)按年度申报项目。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三、审核报送拨付程序  各受理项目分别由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无误并在市人力社保网站公示后,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享受人员资格进行复核,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分别拨付至市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指导中心、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账户,由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四、其他要求  (一)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各支出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受理认真审核,不得擅开政策口子。用于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各经办机构要为贯彻落实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各项政策做好谋划,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角度、全方位了解我市促进就业政策。  (三)为及时反映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效果,体现失业保险基金效用最大化,将在该政策执行1年内开展政策绩效评估。  (四)上述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贯彻意见另行发文。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先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杭州湾新区各业务项目参照各实施细则(办法)实施。  附件:1、《慈溪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2、《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3、《慈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4、《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  溪  市  财  政 局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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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人社发〔2013〕82附件号.doc 2013-07-26 15: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