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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08-01 15:26:37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2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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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慈银发【201339号

 

各市级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65号)以及中央、省、宁波市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1.申请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并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下列人员:

 1)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

 2)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

 4)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借款人合伙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参与合伙经营的成员都应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且主要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

  2.申请条件。上述对象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形式和额度

  1.需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由自然人提供信用保证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3.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4.合伙经营的根据合伙人数,可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贷款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慈溪市自主创业人员资格认定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或创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合伙经营的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合伙证明资料;

 4)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办银行初审后,将拟同意贷款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并附经办银行出具的《慈溪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意见征询书》(附件2)报送自主创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3.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后,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

  4.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附件2上签署人员认定意见后反馈给经办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不予认定,经办银行不得发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并不予以纳入政策享受贴息范围。

  5.经办银行根据自主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银行贷款政策及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通知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手续并放贷。于每月25日前将《慈溪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附件3)报送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联系电话:63017079)和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基层指导股(联系电话:63938123)。

 (四)贷款的期限和申贷次数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经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批准可申请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五)小额担保贷款续贷

  1.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续贷,并填写《慈溪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续贷)申请表》(附件4):

 1)前次贷款存续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

 3)无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行为发生;

 4)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规定的。

  2.小额担保贷款续贷可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申贷途径,并办理相关续贷手续。

 (六)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和贴息

  1.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自主创业人员取得贷款后,必须按期支付利息,不得拖欠利息。

  3.小额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填写《慈溪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抵(质)押合同或自然人信用保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借款期内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分别于每年7月份和1月份对上半年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报汇总,并在次月将汇总表分别送交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在市财政局拨款后及时将相关贴息资金拨付贴息申请人账户。

 (七)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1.设立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共同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存放于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经办银行按110比例放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当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达到担保基金的10倍标准时,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但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5%

  2.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履行范围只限于本金,不包含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

 (八)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1.经办银行负责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审核、征信系统查询和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2.经办银行要为申请贷款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报告。

  3.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4.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二、完善信用镇(街道)创建办法

 (一)将小额担保贷款信用镇(街道)创建条件调整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笔数5笔(含)以上或发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期末贷款回收率达100%

 (二)对符合信用镇(街道)条件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并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镇(街道)”称号。

 (三)对信用镇(街道)内当年出现恶意拖欠小额担保贷款现象的,取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镇(街道)”称号。

  三、管理监督

 (一)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各负其责,并建立相应工作例会制度,沟通商量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提出相关具体措施。

 (二)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宣传;严格按规定认定和核查申请人的贴息资格;建立贴息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台帐;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工作,必要时应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四、附则

 (一)创业实体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网店。

 (二)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户籍、住宅、联系电话、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1周内通知所在镇(街道)和经办银行。

 (三)对弄虚作假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贴息金额,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标准、风险承担、代偿及追偿等操作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六)本实施办法下发前经认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到期还本付息后,可按原办法办理贴息申请,但办理续贷手续时,须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自201311起实施。

 

  附件:1.《慈溪市自主创业人员资格认定表》

       2.《慈溪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意见征询书》

       3.《慈溪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

       4.《慈溪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续贷)申请表》

       5.《慈溪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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