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8 10:24:57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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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一)办理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二)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备注:
1、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2、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1996年制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82号)第八条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学校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三)所需材料: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
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中英文)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4、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以及相关材料;
2、市人才市场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若进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理由;
3、市人才市场会同相关部门赴实地记性核查,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对材料不真实、不符合聘请外国专家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新闻附件
附件名称 | 附件上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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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 2014-11-20 10: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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