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8 10:25:49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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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冠以慈溪名头的人力资源(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一)办理对象: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工商注册或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本市其他法人登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
(二)办理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2、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3、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4、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慈溪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3、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
4、专职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等;
5、中介机构组织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提供所需材料;
2、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仍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3、市人才市场办理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考察申报材料与事实是否相符,并进行实地勘察;
4、审批同意的发放制式《人力资源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新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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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空白表格 | 2014-08-08 10:43:25 |
人才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示例表格 | 2014-08-08 10:43:18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空白表格 | 2014-08-08 10:41:46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示例表格 | 2014-08-08 10:4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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