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9 15:42:39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4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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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
和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大学生创业者: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慈政发〔2013〕208号)、《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和《关于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慈人社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
(一)政策享受对象
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我市新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创业者):
1.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场地,且签订场租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
2.2013年1月1日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首次创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的。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按年租金2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元。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不超过3次,每次申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创业者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3号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3.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区域内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4.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利润表》和相关纳税证明。
申报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31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毕业生条件,经市税务部门审核经营情况,核实无误后发放补贴。
(四)其它事项
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可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享受场租补贴。
二、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
1.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
(二)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标准为一次性6000元。(已享受过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慈溪市新一轮企业人才储备计划或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津贴补助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3号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结算账户存折卡(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原件及复印件;
3.《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2);
4. 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利润表》和相关纳税证明。
申报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31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毕业生条件,经市税务部门审核经营情况,核实无误后发放补贴。
具体事项可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徐佳、史双娟,联系电话:63938223、63938225。
附件: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
2、《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
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
新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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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工作的通知 | 2015-01-09 15:4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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