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首页 > 信息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5-21 09:05:16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22259

扫码关注快速了解
招考、招聘、求职、人才政策等信息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BCXD01-2015-002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18  

 

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改善我市人才结构,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人才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等综合要素,择优引进优秀人才,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需求。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引进人才落户相关材料申报和审核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引进人才落户手续办理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三条 引进人才落户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已在我市企业工作,办理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持有《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四)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落户,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办理:

  (一)持有《优惠证》(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宁波市“3315计划”或者市“上林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已在我市企业工作,且引进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正高职称的在职高层次人才;上年度市“十强”、“二十强”企业,引进的任职两年以上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列入市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浙江省和宁波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中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本科学历,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45周岁以下的。

  (五)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慈溪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以上人员中,除本人可以直接引进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属于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机构认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情况特殊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人员,凭《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慈溪市引进人才落户证明》等相关材料,至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按规定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申请;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凭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集体户户籍变动联系单》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至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落户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1220日前。

  第十条 凡涉及其他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章 落户方式

 

  第十一条 由各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实行居住地管理原则,户口统一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处。凡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符合落户条件的引进人才实行集体户口管理制度,户口统一迁至所在单位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口;工作调动到原单位所属镇(街道)管理辖区以外的,户口应及时迁出。原在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集体户口的引进人才,按上述原则把户口迁至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口。持有《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所属镇(街道)指定居委(社区)集体户口下面单独设立家庭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落户申请的;

  (二)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五)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620日起施行。

 

  附件:1.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

     2.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受理单

     3.慈溪市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集体户户籍变动联系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20印发


新闻附件

附件名称 附件上传时间
附件 2015-05-21 09: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