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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2016-12-28 02:28:13 来源:慈溪人才网 点击数:6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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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文件精神,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6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慈政办发〔2015〕115号)、《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慈人社发〔2015〕161号)文件规定及《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

    (二)申报条件

    上述对象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慈溪市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结算账户存折卡(农村商业银行)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

3《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4《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或创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网络创业的,还需提供经认定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村级电商,还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或命名为村级电商服务站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31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至1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持相关材料,在申报时间内向营业执照上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申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对创业者申报材料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初审后,在附件1上签署意见,汇总申报材料,填写《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3)后,于申报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复印件及附件1、3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定汇总后,统一将补贴发放至创业者。

(六)其他

1、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网络创业一次性补贴合并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2、创业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在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至少带动一名雇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但雇工与创业者属夫妻关系的不能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创办企业,仅创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不能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3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在同一个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申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4本细则生效前已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3年1月1日起在慈溪市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

(二)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2013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企业每带动一人就业满一年补贴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慈溪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4)。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31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至1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在申报时间内向营业执照上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申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初审后,在附件4上填写人员情况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申报材料,填写《慈溪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明细表》(附件5),并于申报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复印件及附件4、5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定汇总后,统一将补贴发放至企业。

(六)其他

1、公司法人未参保,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不能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法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公司且在其中一个公司参保的除外)。

2、2013年1月1日后实行“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后单位性质为公司制企业(以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以企业标准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3、本细则生效前已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

1、申报对象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1)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

(2)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和期限

(1)按年租金2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不超过3次,每次申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申报材料

(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6);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区域内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5)截止申报月份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证明。

5、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每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毕业生条件,经人社及相关部门审核,核实无误后发放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1、申报对象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

3、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同一法定代表注册多家实体或同一实体更换法定代表的,均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

4、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结算账户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3)《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7)。

 (4)截止申报月份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证明。

5、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每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毕业生条件,经人社及相关部门审核,核实无误后发放补贴。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1.慈溪市内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2.慈溪市内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

(二)申报条件

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派遣员工必须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工作。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起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原已按慈人社发〔2015〕161号文件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实施细则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被招用人员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即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报材料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慈溪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8);

2.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慈溪市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

    3.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5.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其中,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还需提供《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31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至1月31日(节假日除外)。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企业、毕业生条件审核无误后将《慈溪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0)、《慈溪市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1)及相关明细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核拨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至各企业。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在申报时间内向营业执照上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申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信息与数据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实无误后,统一将补贴发放至各企业。

    (六)其他

    1.符合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劳动合同的主体、工资发放方、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单位,并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相一致。

2.本细则生效前已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规定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但未满3年的,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五、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

在慈溪市内工商注册且企业职工总数(即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下同)达20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申报时新招用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且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3.要求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度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规行为。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慈溪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2);

    2.慈溪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人员花名册》(附件13)

3.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6.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贴息申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毕业生条件,审核无误后将《慈溪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0)、《慈溪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人员花名册》(附件13)及相关明细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核拨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至各企业。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以下三类人员:

毕业两年内,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首次就业的宁波生源(慈溪市户籍)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是指之前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不包括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有效《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以下两类人员:(1)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2)失业登记未满6个月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不含第24个月),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的(不包括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同时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

(四)补贴享受期限及享受月份核定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首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人员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月份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相一致的月份确定,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补缴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但欠缴、补缴和中断社会保险费的月份视同享受。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同一享受期限内,享受月份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的月份。

   (五)申报材料

1.城镇失业人员:《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慈溪市城镇失业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附件14),其中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慈溪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15)、《慈溪市高校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附件16);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流程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符合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1寸近照1张、《慈溪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15),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办理社会保险代缴。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必须在 3 个月内凭《慈溪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和身份证,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社保代缴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代理手续,代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当年度慈溪市社会保险缴费依据执行,期间的失业保险费不得补缴。

(3)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人员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核实无误后发放补贴。

2、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为一次性办结制。符合条件的人员于每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初审登记手续,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返回申请人,申请人携带材料至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定汇总后每半年一次发放补贴。

(七)其他

1、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享受: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

(2)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提前享受退休待遇;

(3)被各类用人单位重新招用;

(4)出国定居、死亡、被判刑;

(5)连续终(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

(6)其他不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

    2、灵活就业人员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同时终止灵活就业,并于终止灵活就业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对超出60日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后,应办理中止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凭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慈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中止缴费通知表》、本人身份证和《慈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证》等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本细则生效前已按《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的人员,继续享受至期满。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毕业2年内到慈溪市内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2016年1月1日起,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的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3、企业申报就业补贴时,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给予每人20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新一轮储备计划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四)申报材料

    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7);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7、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每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由录用高校毕业生的本市中小微企业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毕业生条件,审核无误后将《慈溪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0)、《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8)及相关明细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核拨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至个人。

    (六)其他

2016年1月1日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并符合慈人社发〔2015〕161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的高校毕业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

   一)申报对象

慈溪市内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以下统称为“评价实施单位”)。

    (二)申报条件

    2015年10月31日以来,评价实施单位面向本企业、本行业(学会)会员单位在职职工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完成评价过程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评价职工未申报过评价年度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

(三)补贴标准

通过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50元、400元、600元、750元和1000元的补贴。

(四)申报材料

1、《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行业协会(学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5、《慈溪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申报表》(附件19);

6、《慈溪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获证人员名册》(附件20);

    7、《慈溪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汇总表》(附件21)。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15日(节假日除外)。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申报。评价实施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并审核无误后,报送相关材料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将补贴核拨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至评价实施单位。

    九、有关说明

(一)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是指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组织,并经市级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或命名的。灵活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含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创业实体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有实体注销、吊销或变更法人后,重新进行工商设立或登记的,不属新创办创业实体。

(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持有《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年龄条件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毕业年度”、“毕业2年内”、“毕业5年内”是指从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后1年起算,截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首次就业”、“新招用”除文件中已明确外,均指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首次就业和新招用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被同一家单位招用的人员不属于各类政策项目的补贴对象。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原已享受促进就业相关政策项目的,其享受期限与本实施细则享受期限合并计算。

(五)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有关政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六)享受上述各类补贴的个人和企业,凡涉及到人员年龄均按照身份证所示出生年月计算。

    (七)2016年1月1日起再就业援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一次性补助政策停止执行。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享受补贴手续的人员可按原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

(八)本实施细则政策项目中,除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市劳动技能资金列支外,其余政策项目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额度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杭州湾新区按比例承担)。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各支出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加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和人才、培训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账户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发放台账、加强稽查监管,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和人才、劳动技能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范有序运行。

(九)建立拟享受政策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政策补贴对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社保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杭州湾新区涉及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各业务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促进就业政策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先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今后如遇中央、省、宁波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3.慈溪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4.慈溪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5.慈溪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明细表

      6.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

      7.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

      8.慈溪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9.慈溪市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申请表

      10.慈溪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经费补贴申请

      11.慈溪市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

         员花名册

          12.慈溪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13.慈溪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人员花名册

      14.慈溪市城镇失业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15.慈溪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

      16.慈溪市高校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17.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

      18.慈溪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19.慈溪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申报表

      20.慈溪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获证人员名册

          21.慈溪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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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8-01-03 09:53:59